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