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