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志愿者标识。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志愿服务证明格式,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