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志愿者标识。

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志愿服务证明格式,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