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