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招募志愿者。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社区内的志愿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安排志愿者提供长期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