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