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五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