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和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昆曲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昆曲资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二)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四)昆曲研究和宣传、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昆曲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国际交流;
(七)对昆曲保护、继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八)昆曲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