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昆曲珍贵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到破坏、损毁、灭失,或者导致现存的昆曲代表性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失传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