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有效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申请报告;(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方面的批复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