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条有效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非煤矿山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