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