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七条有效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