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