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