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