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