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二)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四)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