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