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