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