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工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护和维修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进行公示;
(二)在同一条道路两侧施工,分别进行;
(三)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危险警示标识;
(四)执行抢险任务时,施工车辆使用统一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线路、时限、行驶方向的限制;
(五)夜间作业时,施工人员穿戴反光工作服;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