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或者超宽、超长、超高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