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及附属设施管养单位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移交。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