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有效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及附属设施管养单位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移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