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所属养护和维修单位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维修。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