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和维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