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和维修。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养护和维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