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道路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