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和维修经费,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上一年度的城市道路养护和维护经费投入,不足部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