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养护和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三)出具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书》;(四)公交站台、环卫、绿化、城市照明、地下配套管网、桥梁限高限载等配套设施及交通管理标识齐全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