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