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产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接生;(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三)医学整形手术、医疗美容项目;(四)健康体检、戒毒医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