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外地执业医师来锡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将本单位的诊疗场所租借或者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