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进行前期处置,及时转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