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价格鉴证,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单位公章。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以及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