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