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