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检验用样品及有关资料的;(二)擅自启封、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证人作证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