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产品标识承制者为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印制产品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