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检验用样品及有关资料的;

(二)擅自启封、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证人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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