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开办单位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的,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