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和农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