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