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开办单位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的,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