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农产品经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