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