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农产品经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