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农产品经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医院、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应当查验、索要有关凭证,并建立采购记录。农产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采购记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