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医院、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应当查验、索要有关凭证,并建立采购记录。

农产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采购记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