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