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