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